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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五十七章 对国家命脉的把控(1 / 1)

在改革了大汉税制之后,天子刘洵又将目光放到了大汉的国家命脉上面。

此时能够称得上是国家命脉的产业,非盐、铁、铜莫属,铜和铁都是偏向于生产类的,对此天子刘洵坚定的实行朝廷专营制度,对铜、铁这两项战略性资源进行把控,至少在短时间内是不会改变的。

不过对于食盐来说,天子刘洵看到的不光是一个影响国家命脉的存在,更是真金白银,是一座耀眼的金山!

对于盐政,天子刘洵非常熟悉,别的不说,后世满清时期江南盐商个个都是富可敌国的存在,随便拿出一个都是身价几百、上千万两的家底!

后世元末、唐末时期,张士诚、黄巢等人都是盐枭出身,可见贩盐获利之巨!

所以,天子刘洵开始思考如何对眼下大汉的盐政进行改革,进一步增加朝廷的收入,全面开发盐政这座“金山”!

早在春秋时期,当年管仲在齐国为相,为富国强兵,管仲大力兴盐铁之利,推行“官山海”的政策,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,国家对食盐的生产买卖加以管理,开华夏盐政之始。

其法以民制为主,官制为辅;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,由官运销,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,因其产盐于官制之外复有民制,盐史学者称为“部分专卖制”。齐国由是富强,称霸诸侯。所作《管子??海王篇》,为百代论述盐政之祖。

眼下,未央宫中便存放有《管子??海王篇》,天子刘洵直接拿过来翻阅,以作为参考之用。

而后秦国自商鞅变法,开始奖励耕战、发展生产,民得专川泽之利,管山林之饶,自由开采售卖食盐,官府从而征税。沿至始皇帝一统天下之后,盐制依旧未改。惟征税过重,盐价昂贵。史载,前秦之时盐利二十倍于古,盐商富累巨万,人食贵盐,小民贫困。

而后到了大汉初年,因循秦制未改,允许私人经营盐业,国家征税,税入归主管皇室财政的少府;但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,收入不归中央。

到了元狩四年,孝武皇帝采用御史大夫张汤的建议,笼罗天下盐铁之利归官,在各地设置国家的盐铁机构,任命从前以经营盐铁致富的人为吏;将原由豪富占有的产盐滩灶收归国家,由朝廷直接组织盐业的生产、转输与销售,并不借手商贩。官自煮盐,官自卖盐,产、运、销三项完全官营。

由此,天子刘洵又想到了后世隋唐时期的盐政策略。

后世隋朝开皇三年开始除禁榷、通盐池,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,既不行官卖,又免征盐税,实行无税制。到了大业元年隋炀帝即位,渐趋奢华,内兴工役,外事征伐,用度大增,遂乃横赋暴敛,然尚未及于盐利。自隋开皇三年起直至唐开元初年止,前后这一百三十余年间相沿未改,是为华夏盐业无专税的时期。

到了后世大唐年间,朝廷财用不足,唐玄宗采纳左拾遗刘彤的建议,逐步恢复征收盐税。宝应元年再变盐法,将第五琦盐法中的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。又创设盐商特殊户籍,隶盐铁使,允许子父相承,世代为业。盐仍由民制,仍由官收;官收之后,将盐税加入卖价(寓税于价)后转售商人;商人于缴价领盐之后,得以自由运销,所过州县不再征税(远乡僻壤商人罕到之地,官设“常平盐“以济其缺)。即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五大纲领。

再到了北宋之时,朝廷行官商并卖制,规定或官卖、或通商得各随州郡所宜。于是划分官卖区与通商区,大抵以沿海州郡为官卖区,内地州郡为通商区。在官卖区,盐斤听由州县给卖,每年以所收课利申报计省,而转运使操其赢,以佐一路之费。其盐业生产,则沿用唐代旧制,设立亭户户籍,专事煮盐,规定产额,偿以本钱,即以所煮之盐折纳春秋二税;于产盐之地设置场、监等盐政机构,从事督产收盐。雍熙年间,北方用兵抗辽,边储颇乏,乃缩小官卖区,扩大通商区,推行“折中法“。其法为:令商人输纳粮草至边塞,计其代价,发给“交引“;商人持赴京师,由政府移交盐场,给其领盐运销。庆历年间,范祥创行“盐钞法“。其法为:令商人交付现钱,买取盐钞,钞中载明盐量及价格;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后,凭钞领盐运销。政和年间,蔡京创行“引法“。其法为:官府印引,编立号簿;每引一号,前后两券,前为存根,后为凭证;装盐以袋,每袋即为一引,限定斤重;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,然后凭引至产地支盐运销。与范祥钞法相比,引不仅是支盐凭证,且为运输与销售凭证。故其批引、缴引立有手续,销引定有期限。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变。终宋一代,虽盐制多变,然以行就场专卖为主,即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。与唐制相比,仅增加一道商人买取证券(钞引)的手续;与此同时,对商人支取的盐类与销盐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规定。引法既创,遂为宋以后各代所沿用(每引盐的斤重,历代不尽相同,大多在四百斤上下)。

天子刘洵靠在卧榻上,不断回忆着曾经看到过的史料,对于两宋时期的盐政虽然颇为赞赏,但是仍然觉得有些不足之处。

于是,天子刘洵便继续回忆着前世看到过大的史料:

再往后便是明代的盐政,循元旧制,仍行引法。

洪武年间,朝廷为抵御外患,筹备边储,仿宋折中之制而行“开中法“。其法为:由户部出榜召商,令其输粮于边塞或其它缺粮地方,朝廷收粮机关登记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,填给仓钞;商人持钞投产盐地运盐使司换取盐引,持引赴盐场支盐,运赴指定地区销售。

明代的开中法以场盐官收为基础,仍属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的就场专卖制。故其产、运、销制度大率仍元之旧,而更加完善:全国盐政归属户部;在产盐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,掌管一区盐政;盐场设场署,谓之盐课司,掌督产收盐;一区所属盐场甚多,乃于运司之下,增设分司,作为运司的派出机构,对分辖的盐场实行就近管理;复于运盐使之上,设巡盐御史一职,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,综理一区盐政大事。其煮海之民,仍编灶籍,官发盘铁,实行团煎;盘铁之外,复有锅锨,为团煎轮次未到时一家一户煮盐之具;所煮之盐,交场官收纳入仓,以备商支,场官付给工本米粮或工本钞。商人凭引支盐,例有定场,不得越场支盐;所赴销区,亦有定岸,不得越界侵销;其余验引放盐、查引截角、销毕缴引等手续,皆与元代同。

开中法施行后,商人为便于纳粮报中盐引,各就边地召民垦荒种粮,并建筑台保,自相保聚,谓之“盐屯“,收到节省转运、充实边饷、开发边疆之效。史称“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“。

而后到了万历年间,为疏销积引,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,废开中法,立“纲法“。其法为:将各商所领盐引分为十纲,编成纲册,每年以1纲行积引,9纲行新引;纲册上所载引数允许各商“永永百年,据为窝本“,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,纲册上无名的商人不得加入盐业运营。从此官不收盐,由商人与煎户直接交易,收买、运销之权悉归于商人,并得世袭。“纲法“的纲领为民制、商收、商运、商销,盐史学者称为“商专卖制“。

天子刘洵回想了一番,还是比较中意于明代的开中法,不但可以大规模增加食盐的产量,朝廷可以凭借出卖盐引获得巨额的钱粮收入,而且商贾在贩卖食盐的同时,还加速了食盐的运转速度和扩散范围,可以向边疆地区转运粮草,省去了朝廷囤积粮草的大量开支,两全其美!

不过,这开中法也有诸多的缺点,比如商贾重利,肯定会想方设法少运粮草、多卖食盐,如果朝廷监管不力,就会导致诸多严重的后果。

所以,天子刘洵决定对后世明代的开中法进行改良,成立专门的贩卖食盐的商社,由朝廷与经过审核的商贾一同出钱成立,朝廷出七成、商贾出三成,获利的分成也是如此。

于是,天子刘洵将大司农耿寿昌召入宫内,与其一同完善自己对于盐政的想法。

大司农耿寿昌听了天子刘洵的想法之后,顿时惊为天人,赞叹道:“天家此议甚妙!如此,虽然朝廷放开了盐政专营的政策,但是却可以让盐政收入倍增不止,还能够让民间商贾一同获利!”

天子刘洵笑着说道:“不要光想着赚钱!这新盐政一旦推行,朝廷将对食盐进行限价,限定最高售价,让百姓都能够吃得起食盐,这才是朕改革盐政的初衷!”

听到这里,大司农耿寿昌不禁肃然起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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